IEC 60598燈具第 1 部分一般要求和測試
IEC 60598-1 范圍:
IEC 60598-1和EN 60598-1測試規定了燈具的一般要求,包括在高達1000 V的電源電壓下運行的電光源。IEC 60598-1的要求和相關測試涵蓋:分類、標記、機械結構、電氣結構和光生物**。第1部分的每一節都應與其他參考的相關部分一起閱讀。
IEC 60598-2的每個部分都詳細說明了對電源電壓不超過1000 V的特定類型的燈具或燈具組的要求。這些部分單獨發布以便于修訂,并且將在需要時添加附加部分認可。
國際照明委員會 (CIE) 正在考慮提供燈具的光度數據,因此不包括在本第1部分中。這些要求適用于點火器內置在鎮流器中的燈具和點火器與鎮流器分離的燈具。對于燈具內置點火器的燈具,要求正在考慮中。
對半燈具的要求包含在本第1部分中。
一般而言,本第1部分涵蓋了燈具的**要求。第1部分的目的是提供一組要求和測試,這些要求和測試被認為普遍適用于大多數類型的燈具,并且可以根據IEC 60598-2的詳細規范的要求進行調用。因此,本第1部分本身不被視為任何類型燈具的規范,其規定僅適用于特定類型的燈具,其范圍由 IEC 60598-2的相應部分確定。
IEC 60598-2的各部分,在參考第1部分的任何部分時,指定了該部分的適用范圍和執行測試的順序;它們還包括必要的額外要求。第1部分各節的編號順序沒有特別的意義,因為它們的規定適用的順序是由IEC 60598-2 的相應部分為每種類型的燈具或燈具組確定的。IEC 60598-2的所有部分都是獨立的,因此不包含對IEC 60598-2 其他部分的引用。
如果第1部分的任何部分的要求在IEC 60598-2的部分中通過短語“IEC 60598-1部分的要求...第1部分該部分的要求適用,但明顯不適用于IEC 60598-2的該部分所涵蓋的特定類型燈具的要求除外。
對于IEC 60079涵蓋的防爆燈具,除IEC 60079的要求外,還適用IEC 60598的要求(選擇適當的第 2 部分)。 如果IEC 60598和IEC 60079之間存在任何沖突,則應遵循IEC 60079 優先。請注意包含“燈具設計信息”的燈具性能標準;為使燈正常工作,應遵循這一點;但是,本標準不要求將燈性能測試作為燈具型式測試批準的一部分。考慮到*先進技術的**改進被納入標準,并不斷進行修訂和修正。
區域標準化機構可能會在其衍生標準中包含聲明,以涵蓋符合制造商或標準化機構顯示的先前文件的產品。聲明可能要求對于此類產品,以前的標準可以繼續適用于生產,直到新標準適用的規定日期。